温馨提示:凉山州各持证排污单位该提交2021年度执行报告了!
2022-01-07 10:44 来源: 凉山州生态环境局环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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凉山州各持证排污单位:

2021年1月24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、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;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各排污单位压实主体责任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关键环节。按照《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请你们于2022年1月15日前在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”(http://permit.mee.gov.cn/)完成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工作。执行报告的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“环境管理要求”部分载明的要求和《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(试行)》(HJ944-2018)的规定执行。

感谢各排污单位对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,请高度重视,压实责任,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将倾力为各排污单位提供帮扶、指导和咨询服务。

凉山州生态环境系统排污许可服务联系方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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